从前述法经济学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现代法经济学肇始之前就已经有大量研究触及了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甚至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在方法上没有突破,使法律和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是“两张皮”,没有深入。科斯以及其他早期法经济学家(如贝克尔)的贡献就在于给出了进行法律分析的基本方法和路径。尤其是科斯彻底消除了学者们对法律经济影响力的质疑,给出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工具——交易成本分析方法。之后,现代法经济学迅速兴起。导论后的第二章,在介绍分析范式这个基本概念后,首先阐述了科斯是如何开启法经济学大门的,说明了科斯在理论和方法两个方面建立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桥梁。然后重点阐述了作为经济学方法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是如何被扩大使用范围,应用于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随后说明在理性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法经济学研究中已经较为成熟的分析方法。这一章的目的在于对法经济学使用的分析方法给予一个总览式的介绍,为后面对部门法的分析和分析范式的展开奠定基础。 接下来的第三章到第七章,先后分析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经济目标、基本分析模型和得出的基本结论,展示法经济学在部门法研究中的基本思路、模型和方法。从中可以总结出法经济学部门法分析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先确定该部门法要实现的经济目标,然后围绕经济目标的实现以理陛选择和最优化为基本分析手段来展示该部门法的经济逻辑和目标实现要求的制定安排,最后以经济逻辑来检验和选择该部门法的制度构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在部门法经济分析的展开过程中,可以看到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形成的谈判分析范式、博弈论和行为经济学先后被运用于展示法律的经济逻辑,法律的具体分析范式展现出了一个发展演变历程,即从谈判理论向博弈分析、再向行为法经济学发展的历程。第八章到第十章先后分析了谈判理论、博弈分析和行为法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分析优势及其在法律分析中的具体体现。这个演变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在法经济学领域的体现,不仅标志着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不断完善,而且也标志着法经济学自身在不断进步,学科成熟程度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