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彻落实“四不放过”这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重在明确责任、程序和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他们根据起草和审查修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按条目顺序对每个条文作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解释,力求反映立法原意。同时,还认真选编了与学习贯彻条例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本书的组成部分。本书既可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各类生产营销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学习贯例的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指定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