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No.51《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并根据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本标准的噪声限值代替GB 1495-79中的汽车噪声限值。本标准噪声测量方法在技术内容上参照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No.51/02(1997)《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四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的附件3和国际标准ISO 362:1998《声学道路车辆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中的相应内容。本标准中关于试验路面的要求等效采用了ISO 10844:1994《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根据汽车出厂日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