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新修订,已于1998年1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本次《条例》的修订,体现了《电力法》所确定的政企职能分开的原则,扩大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增加了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使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的职责更加明确,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突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律原则,并充分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和实施好《条例》,请各单位立即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条例》,同时部决定将1998年5月份定为全国电力系统《条例》宣贯月。现将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抓紧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二、各单位可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板报、标语及其它舆论工具和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条例》,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开展生动的宣传教育,务求取得实效。也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大农村、城镇大造声势,广为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三、各单位要将《条例》列入“三五”普法规划和工998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的内容作出依法治理的规划。四、在5月份的《中国电力报》等报刊上开展知识竞赛。同时,在《中国电力报》上开辟专栏,刊登有关贯彻《条例》的案例和各地开展活动的动态和体会。五、由部组织拍摄宣传《条例》的公益性广告片,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同时组织有关单位拍摄贯彻和解释《条例》内容的辅导录像片。六、各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宣贯工作,并请将宣贯工作计划和安排于4月15日前报部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家电力公司政法局、安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