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将原单矿种的或在金属矿产勘探(查)规范中有关砂矿勘查部分经修订编制的。修订后技术内容的重要改变如下:标准名称为《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不包含第四系中残坡积锰矿和滨海金属矿产砂矿。增加了预查、普查与详查三个地质勘查阶段。增加了可行性评价。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原各金属矿种地质勘探(查)规范中的有关砂矿勘查和勘探的规定。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中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I.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茵、徐忠禄、游恒河、宾德智、王扬德、胡俊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