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诉讼作为法律关系
第三节 司法请求权和法律保护请求权
第四节 帝国司法法律制定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历史
第五节 帝国司法法律及其改革
第六节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第七节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种类及其解释
第八节 民事诉讼法的文献资料
第一编 总论
第一部分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
第一章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的概念与界定
第九节 司法权
第十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
第十一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非讼民事审判
第十二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特别争讼民事审判
第十三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劳动审判
第十四节 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
第十五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社会审判
第十六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财税审判
第十七节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和宪法审判
第十八节 普通民事审判与欧洲联盟的审判
第十九节 豁免
第二章 普通争讼民事审判的机构
第二十节 法 院
第二十一节 法院活动的外部情形
第二十二节 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节 法 官
第二十四节 法官的依法回避和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节 司法助理员和书记官
第二十六节 执达员
第二十七节 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节 律 师
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九节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第三十节 职能管辖,尤其是审级秩序
第三十一节 国际管辖
第三十二节 事物管辖
第三十三节 商事法庭
第三十四节 地域管辖概述
第三十五节 普通审判籍
第三十六节 特别审判籍
第三十七节 当事人行为产生的管辖权
第三十八节 法院指定产生的管辖权
第三十九节 管辖权的审查和没有管辖权的后果
第二部分 当事人、代理人和辅助人
第一章 主当事人
第四十节 当事人的概念
第四十一节 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十二节 当事人的更换
第四十三节 当事人能力
第四十四节 诉讼能力
第四十五节 自我代理能力
第四十六节 诉讼实施权
第四十七节 公益诉讼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第四十八节 普通共同诉讼
第四十九节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章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节 辅助参加
第五十一节 诉讼告知
第五十二节 主参加
第四章 代理和辅佐
第五十三节 代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五十四节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五节 意定代理人
第五十六节 无权代理人
第五十七节 辅佐
第三部分 诉讼行为
第一章 法院的诉讼行为
第五十八节 法院的诉讼行为概览
第五十九节 判决的种类
第六十节 裁判的作出
第六十一节 裁判的拘束力
第六十二节 法院行为的缺陷及其补正
第二章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十三节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
第六十四节 单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五节 单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定
第六十六节 诉讼合同
第六十七节 当事人行为的瑕疵及其补正
第六十八节 当事人行为的迟误
第六十九节 回复原状
第三章 期日、传唤、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节 期日和传唤
第七十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二节 送达的概念、必要性和种类
第七十三节 受送达人和送达受领人
第七十四节 送达的实施
第七十五节 送达的完善和瑕疵
第四部分 程序原则
第七十六节 处分原则
第七十七节 提出原则
第七十八节 法官的诉讼领导
第七十九节 书面审理和言词审理
第八十节 程序的直接性
第八十一节 程序的加快与集中
第八十二节 法定听审请求权
第五部分 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救助
第八十三节 诉讼费用
第八十四节 费用裁判和费用偿付请求权
第八十五节 费用确定
第八十六节 担 保
第八十七节 诉讼费用救助和诉讼费用资助
第二编 判决(裁判)程序
导论 起诉和判决
第八十八节 起诉和判决概述
第八十九节 给付之诉和给付判决
第九十节 确认之诉和确认判决
第九十一节 形成之诉和形成判决
第九十二节 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权
第九十三节 诉讼前提条件和诉讼障碍
上编 普通判决程序
第一部分 一审程序
第一章 诉
第九十四节 起诉
第九十五节 诉的追加、反诉和中间确认之诉
第九十六节 客体上诉的合并
第九十七节 诉讼系属
第九十八节 诉的变更
第九十九节 涉讼标的的转让
第二章 被告的应诉行为
第一百节 被告可能采取的行为方式
第一百零一节 抗辩和抗辩权
第一百零二节 诉讼抵消
第三章 程序进程
第一百零三节 进程概览
第一百零四节 缺席程序
第一百零五节 根据案卷状况裁判
第一百零六节 独任法官的管辖权
第一百零七节 初级法院程序
第四章 信息获取和证据
第一百零八节 为民事诉讼获取信息
第一百零九节 证据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百一十节 证明的对象
第一百一十一节 证明的必要性
第一百一十二节 自由证据评价
第一百一十三节 损失估量
第一百一十四节 证明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节 证据调查
第一百一十六节 独立证明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节 勘验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节 书 证
第一百一十九节 证人证据
第一百二十节 鉴定人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节 官方答复
第一百二十二节 当事人讯问
第五章 程序的停滞
第一百二十三节 概述
第一百二十四节 程序的中断
第一百二十五节 程序的中止
第一百二十六节 程序的休止
第六章 一审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七节 终结的原因和效力
第一百二十八节 撤 诉
第一百二十九节 诉讼和解
第一百三十节 本案终结
第一百三十一节 终局判决
第二部分 上诉程序
第一章 概 论
第一百三十二节 上诉的种类和目的
第一百三十三节 裁判的可声明不服
第一百三十四节 上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 控 诉
第一百三十五节 控诉的提出、说明理由和撤回
第一百三十六节 附带控诉
第一百三十七节 控诉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节 控诉的裁判
第一百三十九节 控诉审的缺席程序
第三章 上 告
第一百四十节 上告的提出、理由说明和撤回
第一百四十一节 违反法律
第一百四十二节 附带上告
第一百四十三节 上告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节 上告法院的裁判
第四章 抗 告
第一百四十五节 抗告的法律性质、种类和合法性
第一百四十六节 抗告程序和裁判
第一百四十七节 法律抗告
第三部分 既判力及其消除
第一章 既判力
第一百四十八节 判决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节 形式既判力
第一百五十节 实质既判力
第一百五十一节 裁判的既判力能力
第一百五十二节 裁判作为实质既判力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三节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节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第一百五十五节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第一百五十六节 外国裁判的承认
第二章 既判力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节 变更之诉
第一百五十八节 程序的再审
第一百五十九节 再审理由
第一百六十节 再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节 实体补偿请求权击破既判力
下编 特殊诉讼种类和仲裁程序
第一部分 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和支票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节 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和支票诉讼
第二部分 督促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节 督促程序
第三部分 家庭案件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节 婚姻案件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节 其他家庭案件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节 离婚案件和后续案件的合并
第一百六十七节 家庭案件中的暂时命令
第四部分 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节 亲子关系案件
第五部分 关于抚养费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节 抚养费纠纷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节 未成年人抚养费的程序
第六部分 生活伴侣关系案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节 生活伴侣关系案件
第七部分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八部分 仲裁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节 私人仲裁
第一百七十四节 仲裁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节 合同之外的仲裁庭
第一百七十六节 国家法院和仲裁庭之间的法律保护权限
第一百七十七节 仲裁庭
第一百七十八节 仲裁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节 仲裁裁决和程序终结
第一百八十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节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宣告
第一百八十二节 国家法院的协助
第一百八十三节 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