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稿的主要内容。本书以“契约附随义务研究”为主题,本体部分共九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本论”,第九章为“结论”。作者在第一章指出,因为本书是以义务为对象所展开的研究,从表面上看似与民法之权利法属性格格不入,故而在导论中首先以说明的方式指出: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中,债法部分却“多从债务的方面设其规定”,可以说,义务乃债法的主线,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乃债法的核心问题;契约义务的构造,则为现代债法之重要课题。第二章,概念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理论界定。作者主要集中在探讨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等的区别问题。第三章,历史论:契约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契约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并以缔约上过失、积极侵害债权为中心,逐步建立起来的。第四章,基础论:契约附随义务的正当性解释。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乃契约附随义务的真正法理基础。即便是在附随义务呈现成文化趋势的情况下,诚信原则之基础地位亦未被动摇。第五章,功能论:契约附随义务的价值与功能。作者把附随义务之功能概括为: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契约;周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稳固债权人所取得之给付利益;整合交易道德;衡平和调节利益,实现实质公正。第六章,形态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类型。附随义务主要有保护、通知、保密、竞业禁止等形态,而保护义务则为附随义务之基础类型。第七章,后果论:违反契约附随义务之效果分析。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律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适用论:附随义务的认定。认定当事人是否负有附随义务,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顾及交易习惯的原则”、“适当限制的原则”;在个案中,确定契约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契约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等;认定契约当事人之附随义务所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契约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第九章,结论。作者从契约法现代化的要求和我国原有法律的不足等方面,说明我国立法规定附随义务之必要性。重点则在于从立法体例、义务形态、归责原则、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