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新近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突破了合同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局限,因此也成为了合同法学理论的新热点和难点。本书首次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独到和深入的分析,填补了国内学术空白。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