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或制度从何而来才是正当的?或者说,用什么方法得出的规范或制度才是正当的?在传统社会,当神话世界观或者宗教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的时候,人们认为,正当的规范或制度是由神、上帝提供的,规范或者制度的这种神圣来源决定了它们的正当性。但是,自启蒙运动以来,这些神学传统逐步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和否定,规范和制度逐渐与神学相分离,规范和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也从神转向了人。启蒙运动者,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强调人的理性,主张要运用理性来寻求规范和制度的正当性,并且创造了一种契约论的方法。契约理论是一笔重要的遗产,当然,它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如何解决契约环境的公平问题?面对着传统契约理论存在的困难,当代西方学者有不同的态度。罗尔斯认为,传统契约理论具有一些理论优势,因此他主张继承和发展这种传统,由此提出了一种建构主义模式,以此来解决规范和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问题;麦金太尔则反对罗尔斯的这种做法,他认为契约理论所存在的困难是不能克服的,因此,他提出了一种语境主义的模式;哈贝马斯则提出了一种道德商谈模式,他希望用他的模式来解决罗尔斯与麦金太尔的这种争论,并解决传统契约论所存在的一些困难。 罗尔斯在修正传统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主义模式。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模式由建构主体、建构程序和建构目标构成;罗尔斯提出建构主义的目的是要在反对道德实在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基础上,保证正义原则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罗尔斯使用了反思平衡的方法来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基于麦金太尔等人的批判,罗尔斯对建构主义进行了若干修正,提出它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建构主义。罗尔斯的建构主义通过设置无知之幕来保证契约环境的公平性,弥补了传统契约理论的一些缺陷。但是,这里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如何解决这种契约的假设性质?如何应对原初状态中的人与现实中的人的不一致问题?虽然许多人使用了契约理论来证明各自的正义理论,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是各不相同,现代社会中正义问题分歧严重的事实难道还不足以说明契约理论的破产吗?麦金太尔就是从这个角度对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提出了批判,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正义探究模式。 麦金太尔在反对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语境主义模式。语境主义模式主要有两个要点:第一,主张从历史传统的视角出发来研究正义问题,因为只有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我们才能了解正义的真正含义;第二,虽然不同传统可能会坚持不同的正义观,但麦金太尔提出了一种“认识论危机”的标准来消解这种正义分歧。他认为每个传统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都可能要遇到“认识论危机”,这时,哪个传统能够更好地解决“认识论危机”就证明哪个传统更为优越,我们可能就要坚持哪个传统的正义理论。麦金太尔的语境主义模式与他的真理观紧密相联。他认为,对真理的判断,总是尽量提出问题,尽量招来最有力的反对。可以当之无愧地宣称传为真实的东西,是充分抵御了反对者的辩证质疑和攻击的东西。通过不同传统之间的相互竞争和争论,就能够发现哪一个答案是迄今提出的最佳答案。麦金太尔的语境主义模式强调了历史传统的维度,但是,他提出的消解正义分歧的方案并不成功,有导致相对主义的危险。 哈贝马斯基于罗尔斯与麦金太尔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他的道德商谈模式。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所引起的“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问题、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以及后现代主义的挑战,是哈贝马斯提出道德商谈模式的背景。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实际上是用来检验正义规范有效性的一种程序。该程序规定,任何进入商谈的参与者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商谈规则,提出的正义断言必须要通过普遍原则的检验才能获得有效性,即要获得所有相关者的普遍同意。哈贝马斯运用先验语用学的论据对商谈规则和普遍原则进行了证明,这种证明很好地回击了道德怀疑论者,并且比罗尔斯的证明更有说服力。与罗尔斯设置无知之幕来保证一种公平的契约环境不同,哈贝马斯设置了一种理想的话语环境来保证自由、平等的环境;与麦金太尔主张依靠某些哲学家、神学家的理论创造来解决“认识论危机”不同,哈贝马斯主张通过人们之间的一种自由商谈来解决规范的危机问题。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是不是一种“乌托邦”?现实中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不断侵蚀以语言为媒介的理性交往,在生活世界不断殖民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以语言为媒介的理性推动基础上的共识?这三种模式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与不同点。第一,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模式都属于康德主义的义务论派别,这与麦金太尔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目的论派别形成了对照,由于这种区别造成了他们的正义探究模式的不同。第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坚持一种“普遍同意”的标准来解决正义的分歧,而麦金太尔坚持一种“认识论危机”的标准来解决正义分歧。哈贝马斯虽然也运用到了危机理论,但是与麦金太尔诉求于某些哲学家或神学家的理论创造来解决危机不同,哈贝马斯通过人们之间的一种自由商谈来解决危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哈贝马斯站在罗尔斯与麦金太尔中间。第三,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是一种“单主体式”的视角,而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是一种“交互主体式”的视角。从“单主体式”视角到“交互主体式”视角的转变是哈贝马斯对义务论的贡献。第四,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在探究模式应该是实质主义还是程序主义方面存在争论。罗尔斯主张应该通过建构主义模式得出一种实质性的正义原则,以此来指导社会制度的建立;而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坚持一种程序主义,他主张哲学应该划清自己的研究界限,即道德哲学的任务应该是论证道德商谈的程序和条件,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应该交给商谈参与者们自己去决定。 我们形成了三个结论:第一,我们应当坚持道德商谈模式,即规范或制度应当在生活世界的背景上,通过人们之间的自由商谈,取得人们的普遍接受,才能获得有效性。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综合了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和麦金太尔的语境主义,具有一定的优势。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虽然解决了契约环境的公平性问题,但是无知之幕的设计弱化了历史传统的维度,妨碍了多元视角的介入。因而这样的设计并不有助于发挥公民的政治自主的权利;麦金太尔提出的语境主义模式虽然强调了从历史传统出发来研究正义,但是,其提出的解决正义分歧的方案并不成功;只有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既坚持了历史传统的维度,又保证了一种对现实的理性批判精神,妥善地解决了传统与理性批判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理性的作用就在于对现实进行批判性地反思,并思考如何从现实走向理想。人类的历史就是从不完善逐步走向完善的艰苦奋斗史。从这个角度而言,以语言为媒介的道德商谈模式虽然常常受到金钱和权力媒介的干扰,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失去理想的信念。并且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应用性。哈贝马斯希望通过一种法律的建制化来解决规范如何从商谈中得出的问题,虽然这样的应用并非严格按照理想商谈规则的要求,但是其中所体现的精神还是符合商谈规则的要求的,即尊重了人的自由、平等参与权、人的尊严和意愿以及人的普遍利益,而这些恰恰就是规范正当性或合法性的根据。 第三,从哲学论证的角度而言,由于“交互主体式”的视角重视了多元主体的介入,可以避免“单主体式”视角所可能引起的个人偏见,所以,“交互主体式”视角较为合理。但是,从运用的角度而言,我们却并不能全然否定“单主体式”视角的作用。采取“单主体式”视角有方便、快捷的优点,而且“独白式”的反思视角如果充分地搜集了足够的信息,仔细地考虑了各方的不同意见,那么得出的结论也有可能是正确的。所以说,“单主体式”视角与“交互主体式”视角之间有一种互补的作用。无论是“单主体式”视角,还是“交互主体式”视角,由于它们都强调对人的意愿和建议的尊重,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之间的分歧并没有那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