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阅读中,一些学者的话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某人“未接受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法律问题同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联系,而这种关系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着”。“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还有法官说:“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而艾克曼对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法律学说的评价是:“这种思想路线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效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大不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误用,而是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的问题” 。《博士文丛: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不仅仅是研究刑法,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领域,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等。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倡“刑事(法)一体化”,认为这有利于走出狭隘的视界,促进刑事科学的发展,笔者深以为然。《博士文丛: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尝试运用于上述刑事(法)诸领域,亦有推进刑事(法)一体化研究之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