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律科学地总结了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行以来劳动合同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劳动合同法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吸收了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初步具备了高品质立法的前提条件。作为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将会对劳动者就业、工作和生活等产生深刻、积极的影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核心和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该法自始至终都贯彻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即用法律手段补强了劳动者的缔约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这对保持社会关系的健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具有深远意义。也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所说,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应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构筑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引导劳动用工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了新历史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