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是“山东省法律方法论研究基地”集体研究的又一成果。该书系2001年我们申报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完成稿。此前我们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丛书之《法律解释学》(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一书,并在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编辑出版了《法律方法》(1-6卷)。对法律方法论课题的研究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山东省社科基金、山东大学学科发展基金的赞助。特别是霍宪丹、贺卫方、李传感、李怀德、张越诸位先生对我们研究的肯定,使我们倍受鼓舞。写出对中国司法实践有实用价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还没有较完整的体系,学者们基本上还都在探索基本理论问题,对实践的关注也基本上是一种姿态,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没有真正地开展。尤其是《法律方法论》的作者们,基本上没有投身到司法实践中去,理论研究的进展仍然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以,从整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属于理论作品。最多按项目申报的分类来说属于“应用理论研究”。但我们在努力:努力使我们的研究“脱离”实践但又面向实践,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多的方法论选择。我们很清楚,理论与实践是社会分工不同的两个领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开。在人的大脑里,理论与实践都属于思维决策的同一过程。但对一个个体来说,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关注的“重要”领域。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虽然都属于法律职业,但又有不同的分工。我只想使我们的研究面向并贴近司法实践,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动。这种面向只要能对法律人思考法律问题有所启发,那我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在统稿结束后,我对整篇著述进行了反思,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注意到读者,只注重了学者层面的思索。这也许是法学著述的共同弊端。我们往往只注意尽情地阐发自己的理论学思,而没有考虑读者的接受情绪。生硬的法学文字已经使很多人产生了厌恶,我们没有办法像畅销书那样赢得广阔的市场。这可能是法学研究者目前还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我们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探索还远没有完成,许多原理与具体案件的结合点,我们还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