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是一项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司法获得民众的信任、法律得到民众的信仰、社会实现和谐有序的必然要求。现代刑事司法审判应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诉讼活动,通过蕴涵和体现民主性的程序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和监督刑事司法,以重塑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基础。现代刑事司法民主应以间接式司法民主为主要形式,辅之以直接式司法民主,并注重理性主义式司法民主与经验主义式司法民主的融合。这是与“口号式”或“群众运动式”的所谓司法民主相断裂的。民众参与刑事司法、民众监督刑事司法、程序公开、程序法定、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当事人的参与和诉讼人权保障等构成了现代刑事司法民主的主要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