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四条 [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普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战略]
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第九条 [财政投人]
第十条 [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基金]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四条 [高新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科研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等的科研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十一条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第三十四条 [金融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四十条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举办]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现代院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 [民办科研机制]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