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4月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O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O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为了便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具体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详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既有详尽的理论分析,又有丰富的立法实践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理论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