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新式司法制度创建于清末,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这种新式的司法制度无疑具有许多优点,但由于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动荡与复杂,加之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因而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如程序过于烦琐,司法人员与民众和社会脱节等,从而受到许多人的诟病。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新式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如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从业人员必须与民众在情感上保持一致、生活方式等方面打成一片,甚至直接发动大众参与司法活动本身,以及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作为评判法审判优劣与否的唯一标准等。这种大众化司法的尝试,不仅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而且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新阶段。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于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相迥异,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对象,在世界法制的发展史上可能都是独一无二的。或许就是因为其“独一无二”,所以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其的评价就聚讼纷纭,赞扬者将这种做法称为司法民主,批评者称其为是游击作风,但都一致解释说导致这种做法的原因是边区动荡的战争环境和农村条件。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适应环境、条件的一种决策,又是边区政府出于理论上的自觉选择。边区政府之所以选择大众化司法作为法制建设的方向,从政治上讲,是为了得到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知识的不足,最终导致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出现了某些偏差。本课题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的一次新尝试,是在对前人研究成果充分尊重和借鉴的前提下所做的一种新努力,它力求在史料、方法、结论几个方面都有所突破:在研究时段上,本文主要集中于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对原苏区和解放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只作一般的考察和介绍,不作为重点;在研究对象上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主,兼顾县司法处和延安地方法院。这种选择不仅是由边区高等法院地位之重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材料的局限所决定的;在资料运用上以第一手资料为主,包括陕西省档案馆馆藏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诉讼档案,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材料,公开出版的当事人日记、回忆录和文集、媒体材料等,力求在史料新颖性上较之以往的研究有所突破;在考察对象上,以政府、民众、司法从业人员为主,论述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形成,指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是政府、民众和司法人员三方面平衡的结果。在尽可能勾勒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形成、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同时,阐述了大众化司法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并从政治与法律的角度对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进行了评价;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法学、史学、政治学等跨学科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具体而言,即以史料为依据,用历史归纳、分析、组合等方法,梳理出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建立的基本轮廓,再运用法学、政治学等方法进行分析和佐证,力求探索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历史真相,还原历史。本文在结构上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侧重于对晚清以来中国移植西方现代司法制度过程的描述和分析,为了与以往学术界已有的研究不至于形成雷同,同时也是为了紧扣本文的主题,本文对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侧重于专业化司法制度的建立过程,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一个基本平台。第二章开始进入本题,但研究的重点为1942年以前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笔者以为,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的发展,可以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后两个时期同样都强调司法为民,但前者主要从形式方面着手,如简化程序等,而后者则更多地是从实质层面做起。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固然与边区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和演变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又是边区政府在指导思想方面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三章以边区司法系统内部对司法制度建设方向问题的争论为研究的重点。l942—1943年之间,在边区司法系统内部发生了一场围绕着边区司法制度建设方向问题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曾一度改变了边区司法制度的走向,即试图放弃大众化司法,朝着专业化司法而努力,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努力终被放弃。第四章研究的重点从时间上讲为l943年以后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经过l942—1943年的争论之后,大众化司法制度在陕甘宁边区最终得以确立。本章从各种角度对大众化司法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探寻大众化司法的表现和最终确立的原因,从而使本文所谓的大众化司法概念得以明晰。第五章通过陕甘宁边区所推行的人民调解制度这一具体的个案,从另一角度,即微观角度对大众化司法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与大众化司法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是边区大众化司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有助我们对大众化司法的理解。第六章从理论上对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问题进行必要的评价。延安时期是中国革命从挫折走向胜利的转折点,因而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延安的一切自然而然地容易被人们视为胜利的法宝而继承。笔者既不同意把延安时期的一切都视为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的说法,但也不赞成对延安时期的一切均要一味地继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