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用危机是社会信用危机最为突出和严重的部分。司法的信用危机来源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缺失。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重建司法公信力。基于这种理性认识和强烈的责任感,关玫选择了司法公信力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和《司法公信力研究》的主题。自从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司法改革及其诸多方面就成了学界和实务界热衷探讨的热点问题。然而几乎所有的探索都局限于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的视域中,很少涉猎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司法公信力在笔者看来相当重要。司法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和其生命力的保证,因此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以建构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即使存在与司法公信力有关的考察,大都或是单纯从司法这个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的角度来论证,或是单纯从接受者角度来分析,而疏于从接受者与提供者互动的角度来分析司法公信力问题。而作者恰恰从这个角度或采用了这种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书中对司法公信力的解释就是明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主要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从起源上看,司法公信力源于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公众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和公权力对公众的信用。……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惟一的遗憾是作者没能将此种方法在文中贯彻始终。但能对这个论题就此种方法进行研究已属不易。当然书中颇有见地的观点不止于此。例如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社会基础主要是指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民主政治体制下的司法民主与权利文化和市场经济基础。并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她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之一,而且司法公信力所带来的巨大功用和收益以及不讲信用所承担的风险既是司法的成本,也是社会的巨大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不值得付出的;同时对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说服力、司法约束力四个必备的内在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都离不开司法独立这一制度前提,离不开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满意度的理解与认同。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想法和观点。作者还对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和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建构进行考察与研究,这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