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媒体无孔不入地介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及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媒体报道权与司法权、公正受审权、人格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日益彰显,对媒体报道进行法律规制有其迫切性。本书试图在权利与权力(媒体报道权与司法权)、权利与权利(媒体报道权与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的理论框架内,以美国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限制为历史发展脉络,探讨美国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进行法律限制的合法性依据、限制的原则与标准以及具体的限制措施,并总结美国媒体报道司法活动法律限制的启示与经验。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宪政视野下的司法报道。本章主要从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及应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进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将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权力约束与制衡理论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合法性的理由,将对司法权威、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保障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应受限制的根据,为进一步研究搭建理论框架。 媒体报道通过采集与传播司法资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与自治的进程,应受到高度的保护;但同时,媒体报道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并造成对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侵害。所以,在保障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要对媒体报道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所以保障与限制是相辅相成的,犹如硬币之两面。 第二章:司法信息采集的法律限制。司法活动是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司法救济的重要活动。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而采集有价值的司法信息是媒体报道的前提。本章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为分析对象,以历史发展为脉络,对媒体在采集司法信息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进行剖析,具体考察了媒体获得的秘密消息来源可否得到法律保护、媒体可否享有拒绝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义务、电子设备(如录像机)可否进入法庭采集信息等。 第三章:司法报道侵权。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与新闻自由而衍生出来的媒体报道权,会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嫌疑人有快速、公正受审权之间存在冲突。美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陪审团制,媒体报道可能影响到未经专门法律训练的陪审团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嫌疑人的公正受审权。因此对媒体发表的可能使嫌疑人公正受审权受到侵害的言论要进行限制,包括限制法官、律师、检察官、证人等对于案情的公开。 报道真实的新闻,是媒体最重要的权利与使命,然而这可能会引发直接或间接地侵害被报道者人格权利的行为。媒体的真实报道权利与被报道者的人格权保护,有些时候会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人格权造成伤害,对案件当事人(包括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的保护,都设定了一些制度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司法报道审查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审查原则有“明显现实危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绝对保障”原则等。本书介绍了审查的前两个原则,并对其弊端进行了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理涉及媒体报道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相冲突的案件,在无先例可依循时,要视媒体报道侵害的基本权利类型来选择审查标准。基本标准包括:“合理关联性”审查标准、“中度审查”标准以及“严格审查”标准。最高法院将对言论的限制分为“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与“针对中立内容的限制”,从而提供不同的限制审查标准。 第五章:宽容与合作——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塑。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中各种冲突的平衡,除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外,还需要媒体的自律。美国自由主义言论理论在20世纪中期受到重创,随之开创了媒体社会责任理论,媒体的自律规范增多,媒体与司法共同走向一定程度的合作。 余论:主要对美国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之法律限制及其历史演进的规律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具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