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是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工业时代的标志,它在给人们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伤害事故。在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数以十万计,导致死亡人也数以万计,伤者更是死者的数倍。因此,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仅属特殊侵权类型之一,在整个民法领域中犹如沧海一粟,但在现实中,它的重要意义不亚于整个民法本身,其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程度甚至可能超过了整个民法。从对“撞了白撞”的争论,到对“无责赔偿”的质疑,再到对“同命不同价”的声讨,无一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关注。数十万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数十万起损害的出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日益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这不仅因为案件数量的攀升,更是因为涉及诸多受害人今后生活的保障,并且也关系到相当数量的赔偿义务人今后的生活负担。处理不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社会和谐发展将无从谈起。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围绕该法的争论也自此开始,至今未绝。其中持续近两年的有关强制保险的争论最为突出。同时,“按责赔偿”的传统做法被打破,“垫付责任”也是无影无踪,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以及赔偿主体,成为了一片空白,基本都要推倒重来。不仅如此,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由此也彻底改变了以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伴随着这一部法律和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规则已经改天换地,是绝对符合实际的。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也日趋多样,而且也更为复杂,出现了“车损减值”的赔偿争议。所有的一切,都让我们如坠雾中,不知所措。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依旧发生,而且不会减少;交通事故受害人也依旧会出现,而且也不会减少。这些不会因为我们面对规则改变的彷徨迷茫而停滞。好在法治之光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而民法体系所固有的强大的适应性将为我们解决现实问题源源不断地提供理论支撑,各地司法实践的大胆探索也为我们解决现实问题逐渐积累着宝贵的经验。在法治的引领下,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反复结合,我们必将走入坦途。本书正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三年多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参照立法规定和民法自身体系,加以体系化的汇总。共有八章,包括四大部分内容:一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立法变化,这在第一章中予以说明;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讨论;三是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在第四、五、六章中分别探讨对强制保险的认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主体;四是强制保险范围以外的赔偿,分赔偿责任划分以及赔偿主体,这在最后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讨论。在各部分中,均以现有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并参考民法理论,对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分析说明。而体例安排之所以与以往论述侵权责任的体例有所不同,正是为了改变“先论责任、后定损失”的固有思维模式。从而彰显现代侵权行为法首重损失分担和赔偿保障之功能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