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经济的容量日益增大,保险诉讼正在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保险交易的全过程几乎都与法律问题息息相关。投保人投保时,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须对于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负责提供索赔材料和证据;在保险人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履行协助追偿义务。甚至在理赔、追偿完毕之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合同后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每一个履行环节,对于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而言,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规范要求。由于保险法律的特殊性和我国目前社会各阶层保险意识的欠缺,又加之诚信观念有待提高,从而导致了保险纠纷的大量涌现,而且往往演化成保险诉讼。保险诉讼的发生几率居高不下,保险诉讼的类型也丰富多样。保险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可能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营销员等。按照大的案件类型,可以将保险诉讼分为人身保险诉讼、财产保险诉讼、海上保险诉讼等,每一种大的案件类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的案件类型。例如,财产保险诉讼可以再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诉讼、责任保险诉讼、信用保险诉讼、保证保险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