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的发展给世界理论与实践界带来了很多话题,我这里仅仅把一个方面作简单地分析,这是我所感兴趣的权利理论的一部分:发展权。我试图说明的是:发展权可以作为人权的一个部分,要证明它是人权的一个部分,必须说明,人权的条件是变化的。因为人权本身就是一个人造的概念,它的内涵有可能扩充。这一点和自然科学不同。当你确立了硅的概念和标准之后,什么是硅、什么不是,这一点是很明确的;但是社会科学的很多概念,自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那些站在传统人权的概念基础上质疑发展权的人,实际上就仅仅是在静态的看待问题,而没有看到权利概念的发展。我认为,发展权从主体上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个人的发展权、地区的发展权和国家的发展权。前两项需要在国家或者类似国家的组织体系内完成,后一项需要通过国际发的框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