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重庆还困在百年不遇的高温大旱之中,忽接钱兄大群先生电话,得悉其力作《唐律疏义新注》(以下简称《新注》)杀青付梓,将作为“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出版,心身为之一爽,当即就情不自禁地对着话筒高声祝贺起来。我确实高兴:为年届七旬而学术青春不衰的老朋友又取得了唐律研究新进展!为中国法律史学界和唐史学界添了新成果!“咬定青山不放松。”大群教授就属于这种性格的学者。20多年了,他全身心扑在自己选准的领域里,孜孜不倦地精耕细作,不论寒去暑来,任凭世风变幻,他依然那么儒雅,那样从容!在唐律研究的世界里,他享受着精彩,享受着乐趣,享受着人生!“天道酬勤。”有什么样的耕耘就有什么样的收获。于是,一本一本专著接踵面世。在唐律和唐代法制研究领域,大群先生为学界所称道的,绝非仅仅是笔耕勤奋、论著丰富,印象更深的还是他总有新见,而且敢于提出新见,并且坚持经过自己深思熟虑的那些新见。如唐律《律疏》在宋代以后就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清代虽然两种称谓都用,但《四库全书》国家版本称为《唐律疏义》,这符合唐代长孙无忌等人为《律》撰“义疏”的初衷(见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其书名辨析》,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因此,他坚持把自己的大作定名为《唐律疏义新注》。又如,他撰文明确指出,“唐律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见《论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再如,在大陆法史学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时候,他连连撰文力辩《唐六典》非“行政法典”,指出“唐代法律体系中没有‘行政法典”’,“《唐六典》从未作为‘行政法典”行用”’,“不具有法律的属性”,更“不是‘行政法典”’(参见钱大群《(唐六典)性质论》、《(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1996年第6期)。如此等等。他的诸多新见为法史学界所认可,特别是后两大观点,影响甚巨,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史教学已采用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