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首先是作为程序法而存在的,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对民法的工具性价值。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在精神上与民法一脉相承。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民事诉讼也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发展。在把握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时,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存在并非以保证民事纠纷获得公正的解决为唯一目的,其本身也应符合基本的公正,即程序正义。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整个设计理念和具体制度上存在区别。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在制度设计上贯穿着浓厚的职权主义倾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虽已得到极大改善,但始终无法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相对抗。行政诉讼法的出现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一个进步,其旨在为普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与行政机关平等对抗的机会.它在设计理念上与民事诉讼法具有相似之处,均体现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精神,它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加重了在掌握证据方面具有优势的被告方即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