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实践之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其实践品格显得更为复杂与特殊,但归纳而言,其内涵也不外乎如下几点:第一,宪法是生活之法。宪法和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细节息息相关。第二,宪法是精细之法。宪法典虽然抽象;宏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的抽象、宏观,丰富多彩的宪法实践将框架性的宪法规范编织成一个“有效且无漏洞”的体系。第三,宪法是制度之法。任何宪法权利均具有“制度保障”的需求,从积极方面而言,国家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必须是适当的,宪法既反对“保障不足”,也反对“保障过度”。从消极方面而言,立法者对宪法秩序的形成享有裁量权,但是长期形成的法律制度之核心不得废弃。第四,宪法是技术之法。由于宪法问题的复杂性,传统的三段论式的“自动售货机”分析方法显然不具有实效性。任何宪法问题的解答,必须依赖一套特定的技术方案,于是宪法实践的技术化趋势愈来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