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9.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10.走私普爱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章 贪污贿方面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