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疑难案件法律适用丛书》总序
一、犯罪主体
1 各类病理性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的“目标公司”能否成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
3 基于犯罪目的受聘于犯罪单位的行为人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4 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因果关系
5 因果关系被阻断后如何定性
6 多因—果的情况下如何定性
三、排除犯罪事由
7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
8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应如何确定
9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应如何确定
10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如何把握
11 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的不法侵害范围应如何界定
12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如何把握
四、犯罪形态
13 犯罪处于监控之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14 犯罪结果系由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因素促成,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15 危害结果不明时,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16 在意志内、外因素交错作用下未完成犯罪,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五、共同犯罪
17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数额介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之间的,应以单位犯罪还是以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标准认定处理
18 无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多个具有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
19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应怎样认定
20 多人共同实施过失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21 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部分共犯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形
22 片面共犯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六、单位犯罪
23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4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25 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共犯,应如何区分主、从犯
26 涉嫌犯罪的单位变更或撤销后,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27 境外公司、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七、罪数形态
28 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应如何判定
29 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吸收关系应如何判定,对具有吸收关系的数
行为应如何确定罪名
30 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果情节加重犯存在未完成形态,对被告人应如何量刑
31 犯意的转化和另起犯意应如何区分,对这两种情形应如何定性
32 在概括犯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数种危害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定一罪还是数罪
八、自首、立功
33 “形迹可疑”应如何认定
34 犯罪嫌疑人被迫报警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视为自首
35 被取保候审后又犯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新罪能否认定为自首
36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数个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该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能否认定为自首
37 在押犯罪嫌疑人以暴力逼取、以金钱收买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信息,能否成立立功
38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是连累犯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他人”是对合犯,是否构成立功
39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是否要求协助者亲自实际前往协助抓捕,协助抓捕到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释放,其协助抓捕行为能否成立立功
九、刑罚适用
40 单一法定量刑情节在特定情形中是否不必然影响量刑
41 多个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并存能否直接升格一档量刑情节
42 多个从重量刑情节竞合时是否可以升格更严一档量刑情节
43 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与从重量刑情节是否可以互相抵销
44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是否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