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疑难案件法律适用丛书》总序
一、主体方面
1.国有公司临时工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
2.侵吞“劳力安置费”的村委会出纳是否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3.“红帽子”企业负责人占有本企业财物能否构成贪污罪
4.大型国有企业工会是否为刑法上的人民团体,工会主席能否委派
5.全国性体育赛事裁判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6.国家机关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7.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的主任能否构成渎职罪
8.政府招募的社区保安能否构成渎职罪
二、主体方面
9.案发时挪用公款未还的,主观上是否为“非法占有”,被国有公司非法占有部分能否计入贪污数额
10.“谋取个人利益”是否为挪用公款罪的实质要件,谋取个人利益与谋取单位利益并存时如何处理
11.如何理解与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
12.经济行贿犯罪是否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用行贿的手段谋取不确定的利益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13.如何把握徇私舞弊类案件中的徇私内容
14.玩忽职守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客观方面
15.将原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改制后非国有企业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6.利用职权收受近亲属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17.管教民警借故占有在押人犯家属的财物如何定性
18.以“投资”收取收益,如何认定受贿罪
19.利用职权购买低价房屋,如何认定为受贿
20.渎职犯罪中前提罪成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侦查主体如何确定
21.如何理解与认定渎职犯罪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2.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超越职权是否必须以行为人具有职权为前提
23.收受他人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何定性
四、犯罪形态
24.公款使用人能否与挪用人成为挪用公款共犯,如何认定
25.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应如何认定
26.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共犯
27.利用职务便利将应交单位的资金隐瞒后交由他人保管,能否构成贪污罪,如何区分既遂与未遂
28.收受财物后又存入行贿人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受贿既遂后的赃款处理行为
五、程序问题
29.赃款去向是否影响定罪与量刑,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30.对以“重大损失”为要件的渎职罪,法院定罪量刑却未认定具体损失额度,是否符合抗诉条件
31.司法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情形,如何进行救济
32.因检察人员汇报涉案事实不明导致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失准,可否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