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启蒙》中引荐的十位刑法的启蒙者,其思想构成了我们今天刑法精神与价值的源泉。尽管我们距离这些启蒙者生活的时代已经相距一二百年,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他们所确立的刑法基本理念至今仍然惠泽于我辈。当然,本书中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属于刑法科学思想,尽管庄严但不无简单。现在,西方早已从法治国到文化国,后现代思潮泛滥,对于反映现代思想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都具有一定的冲击。在现代刑法的启蒙者中,我一直想补写两个人物,这就是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与福柯。如果说,古典学派对于刑法的认识还具有理性主义与法条主义的特征,那么实证学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刑法置于社会环境中加以研究,例如菲利的刑事社会学思想,完全突破了法条的樊篱。迪尔凯姆作为与菲利几乎同时代的社会学家,其在方法论上对于刑法的贡献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迪尔凯姆将犯罪与社会结构紧密相连,揭示了两者之间的相关性,颠覆了犯罪是人类的病态现象,犯罪是社会的异常现象等传统观念。论及刑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一个个条文构成的刑法典。那么,刑法典背后又是什么支撑的呢?这就涉及刑法的法理。本书将带领读者进入一个没有条文的刑法领域:刑法的法理世界。从孟德斯鸠到李斯特,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本书以刑法人物为经线,以刑法思想为纬线,勾勒出了刑法理念从近代到现代的历史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