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四条 【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普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战略】
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第九条 【财政投入】
第十条 【政府的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基金】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四条 【高新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科研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等的科研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十一条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第三十四条 【金融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四十条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举办】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现代院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 【民办科研机制】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提高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
第四十九条 【科技人员的待遇】
第五十条 【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 【职务与职称】
第五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五十四条 【鼓励海外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第五十五条 【科技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宽容失败】
第五十七条 【建立科技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 【科技团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科技经费】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用途】
第六十一条 【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政性科技项目的确立】
第六十三条 【整合国家科研基地】
第六十四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六十五条 【建立科技资源信息系统】
第六十六条 【鼓励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捐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虚报、冒领、贪污财政性科技资金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不履行有关科技资源共享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限制、压制科技开发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在科技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骗取科技奖励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科技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综合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防科技进步】
第七十五条 【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上海、深圳科技进步的有关情况及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部分科技人员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