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化行政执法方式的悄然跃起,不仅给执法实践带来了新式的行政管理手段,亦推动了行政执法观念的改变和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民主观念的深入,福利国家观的产生,行政法已经由作为专制的工具改变为管理和服务的手段,这种变化不仅在理念上,更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中。行政契约作为现代行政执法中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政府合同之称谓,虽区别于行政契约之叫法,但我们欲研究的想法毕竟来源于实践中,行政契约这一执法手段,故我们仍将重点落于传统的行政契约之上。我们仍须在宏观上探讨政府合同究竟能否在行政法中存在,这与当下对行政契约的研究思路基本一致。但是,囿于目前具体的政府合同制度即行政契约制度,多是由部门法学者加以研究,使得这种宏观上的政府合同与微观的政府合同制度略有断裂,故我们在研究和发现政府合同基础理论之后,对典型的具体政府合同制度二加以研究,以对上述断裂现象加以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