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法学往往将自身视野限定于深化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进行技术上的分析、构筑法律体系、维持合法性,与行政学、法社会学、国际法学、经济学,经营学、财政学、心理学等缺乏必要的交流,这已经妨碍了其自身的发展。为此,必须使行政法学从一直支撑着它的“法学上的方法”这一束缚中解脱出来,同相邻的学科开展积极的交流,通过开放的讨论构建新的法律体系。忽视对法律实际状况的考察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所具有的缺陷之一。法律的适用与法律制度的运用绝非机械的执行活动,而是各类主体所参与的创造性过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必须建构在对行政实务的实际状况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过分关注法院的纠纷处理活动乃是法学上的方法论的另一个缺陷,其特点是缺乏对合目的性、简易性、经济性、节约性、适时性、迅速性、对市民的关照(基于市民立场的行政)、无形式性(灵活性)等的关注。今后,有必要为此而开拓和研究新的方法和制度。过去的行政法学以国家主权为前提,而忽视了国际视角。但是,环境问题、国际税收问题、自治体的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等,都已经改变了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并已经超出了一国国界,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也能在多国关系中对上述问题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