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获得工资、福利及参加社保的权利】
第十三条 【获得职业危险保护权】
第十四条 【获得职务、职称、参加培训、交流等权利】
第十五条 【获得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信息及提出意见、建议权】
第十六条 【遵规守法】
第十七条 【危急病情及医嘱违规的处理】
第十八条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隐私】
第十九条 【参与公共卫生及疾控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护士配备数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加护理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卫生防护】
第二十三条 【工资、福利、社保及津贴】
第二十四条 【护士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或配备负责护理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岗位责任制及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护士监管工作中的违法处分】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有关护士配备及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有关工资、福利、社保、津贴及职业危险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有关培训、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违法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吊销执业证书的禁业期限】
第三十三条 【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换证及过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