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具有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职能,大学的这些职能对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就是大学的公益性。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已成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公正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对大学的公共财政资助也要求大学必须对社会负责。这些因素构成了大学的公共性。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基于大学的公共性,随着大学公共性程度的提升,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政府对大学的干预也越来越多。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大学的边界是不同的;政府干预的机制、方式也各不相同,其干预的有效性也各不一样。宪政政府干预大学止于教育自由、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其干预的目的是提供并保障教育与科研经费的合法、正当、有效使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与学生受教育权利以及学术自由。政府干预大学的机制有科层制、市场机制与治理机制;其方式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评估与监督、直接行政等。一般来说,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效果比较好,既能达到干预大学的目的,又能保障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有助于大学更好地实现公共性。政府干预大学的目标制约着干预的效果。政府干预大学的各种不同目标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如政府在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分配方面,既要保障教育效率,又要保障教育质量;既要保障教育公平,又要保障大学学术创新。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应遵循最小限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以及有效性原则;政府应注意干预的方式,提高干预的效率。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有自身的组织利益,大学的目标既可能与政府的目标一致,也可能互相冲突。在政府干预不够、社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大学很可能滥用自主权,导致教育腐败与学术腐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大学实行全面而直接的干预,比较有效地保障了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如教育资源在空间布局上的均衡、学科与专业设置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教育公平等。但政府对大学长期全面直接的干预,使大学失去了活力,大学公共性的实现效率低下,其突出表现就是高等教育长期不能满足人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以及学术创新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从原来全面干预大学向有限干预转变,政府干预大学的方式方法也多样化了。但政府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制度、方法,出现了干预不当、冗余干预的问题。同时,高等教育领域中涌现的新问题,需要政府积极有效地干预,但政府能力有限,出现了政府缺位、不到位的问题。要充分实现政府干预大学的目标,实现大学的公共性,应加强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公开性,加强社会参与教育的公共治理,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也要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社会参与以及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来约束大学,保障政府对大学有限而有效的干预,保障大学自主而能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