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义,山西左权县人。现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工作。主要著作:《辩诉对抗论》、《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册》、《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国新罪名通典》、《环保创想》、《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等。 在国家和省级报刊上发表《应建立具有仲裁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防止主诉检察官制出现偏差》、《瑕疵证据的采用》、《沉默权与我国司法现状的一般分析》、《制度理性与“寻租”抑制》、《“法官听证”漫笔》、《定罪要件与“权威解释”》、《刑事证明标准讨论的认识误区》、《国际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公共视野》、《刑法第137条的罪责问题》等论文2004年,参加了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承担的国家课题“刑事起诉标准研究”的工作。 2010年3月始,开设“红岩的博客”,作博文“中日历史联合研究报告的两个问题”;“山东、山西两起死刑案件自首适用比较——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年刑事实践在适用死刑案件上的一个问题”;“村镇选举视野下的社会问蹈与自治进路——展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改革中社会关系的空间范围”;“中国古代社会吏制中的选拔制与弹劾制及之当代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