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被作为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确立以后,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实现法治或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成为了我们极为重要的现实任务。在法治建设中,面对空泛的法治口号和以法治为口号的人治实践,又有学者十分智慧地提出了“具体法治”的见解。我非常欣赏这一见解的提出,也充分认同它所具有的实在意义。因为具体法治所主张的那种“具体的法治”,也是我所赞同的;具体法治所反对的空头“宣言”和离开具体法治的“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既不是法治的根本,也是我所反对的。但是,我在思考了法治发展的情形后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担心:在具体法治的口号下,法治的整体性也许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法治的整体优化必然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这肯定不是具体法治主张者的初衷。但如果真是那样,我们也同样会犯历史性的错误。这种错误也同样是具体法治的主张者所不高兴看到的。显然,笔者所主张的整体法治也不是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而是指要用整体的观点来看待法治,要把法的内在结构、外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识,并用以指导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与发展,使法治发展具有全面的性质。整体法治与具体法治,是不完全相同语境下关于法治的认识,它们之间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分野,二者都不可偏废。我们应当将具体的法治与整体的法治结合起来,使法治发展得其中道。为此,本人拟将自己的法治整体性观点述诸笔端,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仁,并希望能对具体法治的有所补充,并与之并存与并行,以有助于现实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