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政府管理日益复杂、严密的规范控制逐步势微的时代背景下,肯定具有高度抽象特征、以实践实质法治为宗旨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的调整作用,对监督政府管理、平衡公益私益、实现行政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着诚信原则引入公法及其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本书提出以下观点:一、基于自然法的最低限度要求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政委托关系,私法诚信原则同样遥用于公法领域;二、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提出了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规范性要求;三、诚信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四、相比其他行政法原则,诚信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五、诚信原则可调整行政主体作出的任何性质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