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在本质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此,学者之间存在争议,并由此形成了权利主观主义理论与客观主义理论。权利主观主义理论认为,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权利源于人性本身,必须承认权利相对于法律的独立性及其优势地位。而权利客观主义则认为:权利只是社会规则的个体结果,权利是法律规则的副产品。个人只能在客观法划定的范围内享有主观权利。主观权利不能借助自身就能存在,、他们不是从虚无中自发产生的,不是“天赋”的权利,主观权利只存在于不同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范围内、所制定的条件下。虽然说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运行过程看,都在奉行“权利客观主义”理论,但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却是以主观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因为,如果不是“权利本位”的作用,就不可能出现所谓的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物权、人身权等权利,也就没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划分。而权利本位就是以主观权利为理论基础的。这似乎是大陆法系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一个悖论。因此,我们在考察民事权利体系时,首先必须对权利的性质进行考察。我们认为,权利应当是主观而非客观的,否则,就真的如凯尔森所言,只有规范而无权利。那么,法典化也就无从谈起。本书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权利总论、私法体系中的人格权、论物债二分对民法典体系及其制度建构的影响、物权体系中的问题与反思、从债权优越论看现代私法的变迁兼论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