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学界, 法理学大抵又可被称为“法哲学”。哲学者, 乃是通达事理明悉人生之智慧, 与此同理, 法理学或者法哲学, 当属于关于法律智慧之学问。在日益增长的法学体系中, 法理学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成员: 它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 开启法学漫步的第一扇大门, 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专注于具体制度和部门法, 而是纳所有法律现象——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于自己钻研的视野, 并期望从中获得对普遍法律现象的普遍认知; 它又是法学中的方法论, 它从具体法现象中抽象出逻辑和智慧, 并以此指导我们对繁复多样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分析。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理学的目的在于介绍法学情况、 引导法学兴趣、 涵养法学素养和型塑法律人格。对于司法考试而言, 法理学的贡献可以体现在两个层次上。其一, 掌握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 有助于考生从精神层面理解其他部门法。司法考试正在不断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为了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 考生不仅要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做到全面理解和娴熟把握, 而且要对制度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有深层次的感悟, 也就是不仅要做到“知其然”, 还要做到“知其所以然”。如果能够达到这个层次, 考生在解答案例题、 分析题时就会显得胸有成竹、 游刃有余了。其二, 法理学作为卷一和卷四中的必考内容, 其分值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以2007年司法考试为例, 法理学在客观题中的分值为25分, 在主观题中的分值为45分(其中分析题20分, 论述题25分), 总分值高达70分。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随着司法考试对考生理论水平要求的提高, 法理学已经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学科, 而是一个得分大户, 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日益重要和不断崛起的大学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在回答卷四论述题时, 如果没有法理学的积累和指导是很难获得高分的。本书打破了官方辅导教材的固定体系, 以考点为主体, 以考点之间的关联为主线, 把法理学的全部内容归纳为二十讲, 以讲理论、 析差异、 练真题的方式帮助考生把握考点, 应对法理学的考核要求。另外, 在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上, 我们适度地超出了教材的范围, 给考生提供了更全面和更细致的理论信息, 以扩大考生的视野, 帮助考生深度理解命题本身, 应对论述题对法理学知识的高层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