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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

定 价:¥36.00

作 者: 佟柔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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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2176577 出版时间: 2008-04-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40 字数:  

内容简介

  借鉴民法在调整商品关系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分析比较当代两大法系中一些国家的学说和法例,按照传统民法总则的体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民事活动和民法规范中的共通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民法的体例、传统民法总则的由来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以及民法总则的各项具体制度,都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此次再版,根据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等)对《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作出了较大修正和补充。《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的出版将对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佟柔,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民政部专家委员、中国检察学会顾问、中国版权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苏州大学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他还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图书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我国民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和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第七节 我国民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与完善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一节 民事权利
第二节 民事义务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公民的人身权
第五节 监护
第六节 公民的住所
第七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八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九节 合伙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清算
第六节 企业法人
第七节 非企业法人
第八节 联营法人
第六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
第七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第五节 意思表示的真实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七节 违法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后果
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制度研究
第一节 代理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代理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分类和要件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第十章 期日和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期间的分类和计算
第十一章 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论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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