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是在自由主义思潮下于近代萌芽的新产物,不同于法官或行政官具有长久传统下的固定典型,检察官是一个难以清楚定位的、立法例上可以有不同设计的制度,而欧陆法律界花了将近一个多世纪的时程.其间并经历封建帝制或集权政治的洗礼、考验,至今仍未有满意答案,德国法学大家罗科信称其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检察制度本身仍是一个尚在不断发展、完善中的制度,许多问题很难在当前就得出一个明确、肯定的结论,执着于桌一问题的答案,可能反倒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倒是容易引发意气之争),我们应当绕过这些问题,只要不违背检察制度设计的“底限正义”,不背离检察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应当容忍在具体制度和程序设计上的多元化立场以及多样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