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02年6月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具体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根据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和事故赔偿的范围。为体现公平、合理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办法》不仅具体规定了学校的责任情形,也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其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界定,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只有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事故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而与学校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2.关于适用的范围。《办法》确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对幼儿园则是要求在考虑幼童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参照执行。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办法》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即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由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为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有所遵循,《办法》将可能在学校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事故都进行了归纳和分类,同时根据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事故以及混合型责任事故等不同的类型。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在处理过程中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终止调解。同时,规定双方可有多条渠道进人诉讼程序。6.关于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办法》第四章主要涉及有关赔偿的三个问题,建议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转移学校的赔偿责任。7.关于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认定责任后,责任人除了在经济上要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外,有关当事人还要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