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考试大纲划定的范围其实挺吓人,它是合格的法律人所应掌握的主要知识。规模相当宏大。不过,这一任务之完成终究得靠法律人的自觉,司法考试有些无能为力。司法考试哪能天天考,月月考?司法部只好请出题的人设计一个万全之策,既要保证筛选出的法律人才确属社会精英,能够走马上任就能烧出各自的三把法律之火;又要保证在仅有的十二个半小时之内顺利完成筛选工作,节约考试资源,为创建节约型社会作贡献。这其实是在为难出题的人,逼得他们多少有点像给太后或者公主看病的宫廷御医,用一根红绳子系在公主手腕上,然后手捏绳子望、闻、问、切。于是,出题的工作虽然风光,却也是一场戴着镣铐的舞蹈,不能信马由缰任意驰骋,只能在十分有限的场域内发挥。这样一来,题目是否合适就有了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我们知道,每年都考“战时自伤罪”是不好的,因为这一知识几无用武之地;而“盗窃罪、抢劫罪”则必须每年考。我们还知道,不能婚姻法考30分,合同法只考5分,而相反的做法却再合适不过。于是乎,考试的范围呈现出了规律性,考试的内容具有了可预测性。因此,复习司法考试必须跟着规律走,脚步才能越来越轻,才能越来越快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