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意识
第一项 研究动机
第二项 问题提起
第二节 研究范围
第三节 研究架构
第二章 两岸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之进程与现况比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两岸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
第一项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立法过程
第二项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立法背景
第三项 大陆行政程序法制立法阶段
第四项 大陆目前立法进程
第五项 小结
第三节 立法体系的比较与立法内容的取舍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立法体系的比较
第三项 立法内容的取舍
第三章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基本原则之比较
第一节 基本原则之源起——目标模式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目标模式类型
第三项 两岸之比较与分析
第四项 小结
第二节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基本原则类型
第三项 小结
第四章 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台湾地区正当法律程序依据及“立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正当法律程序之具体规定
第一项 程序进行前之预备行为
第二项 程序发动要素
第三项 程序进行中应注意与作为的事项
第四项 行政程序结束前应注意事项
第五项 程序救济
第六项 大陆其他程序设计
第四节 台湾地区正当法律程序落实的经验
第五章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适用范围的比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适用定位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两岸适用定位的立法
第三项 小结
第三节 适用主体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行政机关
第三项 当事人
第四项 小结
第四节 适用范围的排除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台湾地区
第三项 大陆
第四项 小结
第六章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适用客体的比较(一)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第三节 行政处分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行政处分之定义
第三项 行政处分之附款
第四项 行政处分之效力
第五项 行政处分之废止、撤销与无效
第七章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适用客体的比较(二)
第一节 行政契约(行政合同)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立法之必要性
第三项 行政契约之要素
第四项 行政契约之类型
第五项 行政契约成立之合法要件
第六项 行政契约之无效
第二节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项 前言
第二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定义
第三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第四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与性
第五项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效力
第三节 行政计划
第一项 意义
第二项 行政计划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项 行政计划之功能
第四项 程序要求:听证程序及集中效果
第四节 行政指导
第一项 意义
第二项 行政指导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项 程序要求:行政指导之限制与方式
第五节 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项 陈情
第二项 行政征收
第三项 行政给付
第四项 行政许可
第六节 总结
第八章 21世纪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展望——代结论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