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革》主要论证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必要性、法理基础及其有效机制。通过对比欧美国家的规制模式与法律经验,研究了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能源法如何通过“成本一收益”途径实现相应的制度变革,并提出我国能源法的构建思路。第一章主要说明气候变化、能源和能源法的基本概念及互动关系,特别阐明了能源问题在气候保护上的关键性。第二章认为,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国际法不断发展,并具有深刻的能源内涵;从缔约进程、履约机制与国内实施要求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都体现了“成本一收益”因素。第三章多角度阐述了能源法变革的法理问题。随着生态伦理的勃兴,各国能源法逐步转向确立以“可持续能源”为目标;能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应是能源法变革的主线,但应寻求“成本一收益”途径,同时避免经济理性的局限;“可持续能源法”的构建离不开财产权、排污权和环境权的确立、扩展与协调。第四章集中论述了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最重要方面——能源效率。通过对以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制度为代表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及以能源公用事业需求侧管理为典型的“成本一收益”模式的分析,总结了促进能源效率的基本制度与法律经验,并提出中国的应有法律对策。第五章重点探讨了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变革的另一重要领域——可再生能源。通过评析欧美各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同模式的法律政策,尤其是比较固定电价制与配额制的成败得失,提出了综合“命令一控制”型与“成本一收益”型手段的思路,并探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第六章以加拿大的“精明规制”与“自愿承诺”模式和德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为例,对能源生产碳减排的法律机制进行了评述,提出了我国能源生产碳排放规制的基本思路与制度。第七章总结全文,简述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构建“可持续能源法”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