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结果,它是人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革命性创造。诉讼制度的出现使纠纷的解决能够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而且,由于有了公权力机关的主导,诉讼程序更加专业化,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加确定,执行更有保障。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事诉讼及其相关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民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更有效地解决争议,保障人民的权益。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17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目标,“人权人宪”,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为适应保障人民权利和纠纷解决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其立法计划,并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规定。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具有特别法的效力。近年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也有一些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1997年参加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2003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