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
第三条【残疾人权利】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第五条【经费保障】
第六条【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对残疾军人等的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九条【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集中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
……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