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的“绝对理念”,以正当性概念为核心,可形成对法哲学史及法哲学主要问题的贯通性理解。本书通过观念史的考察和研究,阐明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正当性观念不仅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到近代理性法、道德法的转变,而且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观念也是正当性观念发展的结果。法律实证主义以特殊的方式理解和处理了正当性观念,它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与其说是本体论上的对立,不如说是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发展、补充和超越。以康德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的思想对理解近代以来法哲学的发展,特别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具有关键的意义。法律的正当性与守法义务、法律权威是具有密切逻辑关联的法哲学三大课题。两大法学派的不同的观点必须在各自的理论系统加以解释,而不宜简单、直接、孤立地把“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对立起来。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分离命题”及其扩展应用,完成了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使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虽然表面采用不同的观点、方法,却共同维护和支撑着正义、自由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