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构成,指出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是由法学理论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渔业技术信息体系4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理论界,国际海洋渔业法存在两个争论:第一,该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第二,该法的本位是什么。《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给出了答案,即以全球共同利益为其基本指导原则,以义务为其本位。同时,理论体系作为整个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灵魂,应当指引着该法的发展方向。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全球性规范、多边规范(亦包含综合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两种)和双边规范;而组织机构体系可分为综合性渔业组织、分区域渔业组织和专门性渔业组织三种形式。现有的渔业法规范之所以并未有效解决渔业危机,其重要原因是“可捕量分配问题”这一难题的长期存在,渔业信息技术体系的构建设想正是围绕着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而提出的。由于在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第二章首先阐明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内容,然后分阶段对其发展历程进行介绍。指出,可分为以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理论为代表的近代海洋渔业利用阶段和以承认渔业资源的有限性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渔业资源利用阶段。其中,后者又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繁荣期,标志性文件分别是1958年《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繁荣期的1992年坎昆宣言(含《负责任渔业行为准则》和3个有关计划)和《执行1982年12月10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最后,依照国际海洋渔业法律体系3个发展阶段,对其中的4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约进行考察,以明确各个时期的基本特征并分析其进步意义,同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章指出当前海洋渔业危机,主要是因为组织机构繁杂、公约分散,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强制性,执行力缺乏等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效力。同时,对于国家权力的不断延伸的趋势,也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担忧的问题之一。针对上述问题,第四章提出对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几点思考。指出,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确立现有诸条约的法律位阶,设立统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组织;建立渔业信息和技术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在最后一章,阐明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的国际困境以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发展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针对国际合作问题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渔业资源争夺引发的国际争端,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对策。又针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问题,提出加强国内海洋渔业法制建设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