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的研究思路是:从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及其基本模式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劳动政策发展中的政府理性,得出和谐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政策设定的劳动关系运行的目标模式——这一基本判断。所谓和谐劳动关系是经过制度调整后所形成的劳资信赖与合作的秩序。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是以劳资信赖所产生的劳资合作秩序作为既定的目标,其基本构造是以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主干,依靠劳资合意的市场理性驱动劳动关系主体行为,以此造就劳资信赖的基本秩序。本文以这样的法律调整机制作为“应然性”的参照物,通过考察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造和它们各自对我国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功能,分析它们与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秩序之间存在的功能性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一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着功能性失调的机制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