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迅猛发展将虚拟财产展现给世人,它使法律界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与传统法律领域的问题明显不同,它们对传统的刑法、民法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是否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财产?如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引起了国内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在各种见仁见智的观点中,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有一点应当是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这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严峻挑战,是时代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两种流行观点——专门立法说和司法解释说,它们各有利弊。本书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否定了目前情形下采取专门立法模式的弊病;从《立法法》所确立的解释权归属上否定了单纯运用司法解释方法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可行性。目前网络业发展情形下的最佳立法模式应当是立法解释,笔者还尝试性地拟订了供未来专门立法参考的《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草案。